马工程刑法学考研真题精选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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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刑法学考研真题精选题库摘录:

一、概念题

1犯罪集团[中国政法2021年研;浙江工商2019年研;烟台大学2019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山东大学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案】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即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案】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3刑事责任能力[浙商大2021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浙江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案】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4意外事件[烟台大学2019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案】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5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案】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论述题

1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宁波大学2019年研;浙江财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简答题,安徽师大2018年研]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简答题,青岛大学2017年研;北大2013年研]

(3)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简答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

【答案】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正当化事由之一。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防卫起因: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持续中。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3)防卫意图: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4)防卫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卫限度: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有刑事责任。

2试述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广东财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简答题,西北政法2005年研]

(2)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简答题,人大2005年研]

【答案】

(1)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的自然人或单位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如果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或帮助者作为实行犯罪处理,被教咬者或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在单位犯罪的形式中,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两个公司共同故意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共同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某人教峻某制药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则构成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②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主体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含义包括以下三层:

a.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b.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并非孤立的,而是拥有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其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这个整体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c.在有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③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故意可以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

a.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可以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并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态度。

3主犯的类型和刑事责任。[武大2020年]

相关试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简答题,暨南大学2018年]

(2)主犯的概念和种类。[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

(3)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简答题,山东大学2015年研;北师2009年]

(4)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北大2010年研]

【答案】

(1)主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

(2)主犯的种类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的主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有在犯罪集团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中才存在,没有犯罪集团,也就没有这种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这种主犯的特征。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这种主犯有以下几种:

a.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特别卖力地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集团中直接实行犯罪、罪行重大等。具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构成犯罪集团的主犯。

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的刑事责任

①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在犯罪集团、一般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

a.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例如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b.没有进行组织、指挥活动但参与实行犯罪的,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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