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五个文件_名称_临床_科室(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原标题: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五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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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3号


原标题: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五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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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近来,我部陆续收到各地医疗机构名称增加“国际”字样或跨国家名称的请示,如“××国际医院”、“中×友好医院”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的名称涉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

四、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

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此复。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 3月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卫医函〔2015〕280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医〔2015〕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二、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8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医药局: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四、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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